::計畫簡介::
■計畫緣由 |
民國83年第三次修憲,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確立「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並於民國86年的第四次修憲,將「原住民」改為「原住民族」,正式承認原住民之「民族」地位,且增列「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多元文化意旨,宣示我國係一民主法治與多元文化之憲政國家。 回顧臺灣原住民族權力運動的發展歷程,自民國70年代以來,原住民族持續向臺灣政府主張自己所失去的土地與被剝奪的權利。近年來,隨著民主化的發展,政黨輪替後的原住民族政策轉變,政府逐漸理解並承認過去的錯誤。因此,在許多原住民族法律、政策、權利的發展上,已明顯有別於過去充滿濃厚種族優越性的「大中國」主義。綜觀原住民族權利的保障與發展的挑戰,亦不易在短期內獲得解決。然而,權利的實踐絕非僅賴施以口惠即可完成。人權的基本核心價值實係建立在對於自己與周遭的所有其他人,應有的尊重、關懷與包容。這些核心價值必須要銘記在心,並且充分實踐在我們日常的生活與思想。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立法院於民國90年1月17日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並於該法第11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族別認定辦法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一款之規定,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是以,前開法律規範對於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規定甚明,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之原住民身分與行政院核定之民族別,具有法律上的明確性與正當性。迄至民國100年10月份,現有臺灣官方所認定的原住民族共有14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及賽德克族,人口總數為518,829人,約占臺灣總人口的2%。 在強調憲法多元文化的價值上,一波波的原住民族法律改革應運而生:民國90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法,完成原住民因狩獵文化持有獵槍、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除罪化。其次,民國93年《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法,明文保障原住民依其傳統習慣獵捕野生動物的文化權利,並確立原住民依其傳統習慣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除罪化。再則,《森林法》在民國93年修法明文確立原住民依其傳統習慣採集森林產物的權利,保障原住民利用森林自然資源的文化行為。再則,民國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完成,確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文化權利的特殊性,以自決權為核心權力,強調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以及自然資源權利等的確立,並係以建構原住民族傳統知識、文化習俗、法律體系為其目標,透過原住民族的集體同意權與有效參與作為實踐手段。在立法背景上,前揭法律規範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與第12項之規範精神,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人權規範要求所制定的。 為實踐《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確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文化價值觀之規範內容,除體現在同法第19、20、23條之實體權利外,該法第30條亦確立政府行政機關、檢察體系與司法部門,在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處理、裁量、審理等,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權利制度得以具體落實之程序面向的司法權內容。然則,原住民在面對司法訟爭仍然面臨國家法制在實體與程序面的困境,大抵上涵蓋以下三個層面:文化與語言的隔閡、法律諮詢機制的缺乏,以及原住民法律人才的缺乏。尤甚者,行政機關與司法部門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知識的缺乏,一方面造成原住民族傳統權利納入現行國家法規施行之阻力,另外則顯現在司法實務上對於原住民族文化與習慣認定的困難。針對此項落差,實應加速以大規模實務調查工作的執行,以及普及性研討會之辦理,和相關行政與司法單位之提早因應等具體措施來加以突破。為了讓法律學界、實務界及社會大眾更為瞭解憲法保障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之司法權的確立及內涵,有必要繼續舉辦「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除邀請主辦單位過去所委託進行相關調查研究之學者專家進行討論,亦將廣邀法律學界及司法實務界專業人士參與,以建立瞭解、溝通之平台,期待透過此一研討會之賡續辦理,尋求兩種規範價值體系的調適,進而使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實體法及程序法之層面均能納入國家法制系統中,達到保障原住民個人與原住民族集體基於傳統習慣規範所享權利之目標。 |
■計畫目標 |
如何具體呈現原住民族地方性傳統習慣法律體系,使之與國家法制之間有一接合,提供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文化場域之原住民個人與社群集體,具體實踐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之意旨,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實質內涵與訟爭程序的法制化建構,落實原住民族公平審判權,即是國家所需處理的緊迫課題,亦係順應世界原住民族人權發展之潮流,實現原住民族司法權平等之願景。 從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多元文化的憲政價值以觀,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作為體現部落關係、行為規範與價值體系的中介過程,類此社會觀念型態、群體生活模式,及其所構築之社會規範和制度,均屬原住民族文化呈現本身。是以,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作為司法權保障的內涵,實係提供憲法以多元文化價值為核心的基石。因此,本研討會計畫之目標與效益,可歸納成以下六大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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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
- 主辦單位:
- 承辦單位: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族發展中心
會議時間與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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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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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0月13日(六)至10月14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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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吉安鄉阿美族文物館(花蓮縣吉安鄉南昌村文化五街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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